【学术】樊崇义:构建刚性法律监督体系
原文刊载于《检察日报》2020年11月11日第002版
构建刚性法律监督体系
编者按
11月9日下午,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“十四五”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座谈会,2位最高检荣誉专家咨询委员和6位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就做好“十四五”时期检察工作建言献策。现将荣誉专家咨询委员,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的发言摘录如下。
作者简介:樊崇义,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,北京师范大学特聘京师首席专家。
一是要进一步追求高质量的检察工作发展。
新的历史时期,检察工作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,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。同时,检察机关自身“四大检察”“十大业务”的发展也应当追求高质量。提升检察工作自身质量,就推进认罪认罚改革工作而言,就要进一步保障值班律师切实履行辩护权,在办案中把握证据质量,规范控辩双方协商程序。因此,建议将检察发展质量在规划中体现。
二是进一步完善刚性的检察监督体系。
检察机关要立足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,实现在办案中监督,在监督中办案,进一步创新举措、强化落实,在法律监督的落实举措和程序上下功夫。刑诉法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调查权,但是法律监督组织、人员、程序,以及程序性的制裁措施,仍然是短板,或者说是空白。今后五年规划必须在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上下功夫,真正将检察机关的“软监督”变成“硬监督”,构建刚性的法律监督体系。
三是进一步培养过硬的法律人队伍。
检察机关要重视人才培养、队伍建设,培育适应新时代发展的合格法律人。合格的法律人要具备法律基础知识,要对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和适用,要具备法治理性,从机械司法向理性司法转变。检察机关要把法治理念融入队伍培训中,让检察官养成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的司法办案理念,参与构建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的人权保障体系。只有这样,才能办好案、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案,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。为此,要加强理性培训,也就是强化法哲学的学习。作为一名法律人,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对法条的理解,而且要从哲理上加强提升和深思,对“天理、法理、人情”的哲学理论和理念,都要体现在办案中。